場地借用管理辦法
【新北市婦女服務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】
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
115.06.11修訂
▶第一點
新北市婦女服務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以舉辦婦女活動,打造婦女培力、交流、展演等多功能使用,為能發揮空間多元化的服務及管理,提供婦女服務相關團體及其他非營利團體使用,特訂定本要點。
▶第二點
本中心場地管理單位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,並得委託民間單位管理維護。
▶第三點
- 本中心得將對外開放使用場地包括多功能活動室、會議室、展覽區及中心所管理之開放空間,提供婦女服務相關團體及其他非營利團體借用。
- 借用時間為本中心服務時間。
▶第四點 借用單位規範及說明:
本中心以無償提供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辦理活動,以及經立案之公益團體或民間單位辦理婦女福利、婦女權益、性別平權等非營利公益活動使用。前項借用機關或單位,場地應依新北巿婦女服務中心租借申請須知辦理,並於中心開放時間向本中心提出申請。
▶第五點
- 申請使用本中心對外開放之空間,借用單位最遲應於活動兩週前填妥申請表(如附件)並檢附活動計畫書、活動簡章等,以紙本、傳真或E-mail方式,送至本中心,經本中心審核後回覆,始完成借用手續。
- 為讓不同單位皆有使用場地之機會,且達活絡場地之目的,單次活動、使用時間較短者將評估優先出借。
- 開放申請時間為使用日期前三個月,預訂租用場地之後,如中途放棄使用,應於預定使用日前一週通知本中心,且場地應交由本中心另行安排,不得私自轉讓他人使用。
- 場地借用時段如本中心已規劃使用或已核准其他單位借用,申請單位應調整借用時間後再行提出申請。另本中心如遇辦理活動、公務配合或其他臨時緊急之特殊狀況,必須使用已出借之場地時,得於一週前通知借用單位取消或變更原借用時段,借用單位不得異議。
▶第六點
申請借用場地單位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其申請使用不予核准,已核准者,應立即停止其使用:
(一)違反法令規定者。
(二)違反公序良俗者。
(三)有安全顧慮者。
(四)有營業行為者。
(五)蓄意破壞公物者。
(六)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,經勸導不改善者。
(七)曾借用場地,不遵守管理規定,登記有案,未滿一年者。
(八)與原申請內容不符,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。
▶第七點
本中心對外開放之各場域借用規範請參考《新北市婦女服務中心租借申請須知暨申請表》。
▶第八點
本中心對外開放之各場域使用規定如下:
- 使用本中心對外開放之各場域應以不影響他人及中心整潔、公物為原則。
- 貴重物品或私有書籍、電子設備、書包及手提袋,應自行保管,如有遺失或毀損,本館不負賠償之責。
- 本中心場地禁止吸菸、以及攜帶或使用違禁品、危險物品、私接電源,如:延長線、電腦或手機充電線、加裝燈光、照明或其他電器。如有佈置場地或需安裝燈光、照明或使用其他設備物品等特殊需求,應先徵得中心場管人員同意。
- 為免驚擾他人,中心場館除導盲犬外,禁帶其他寵物入內。
▶第九點
中心圖書資料使用規則
- 閱覽期刊、報紙或書籍,不提供外借服務,請在多功能活動室閱讀,並請一次取一件,閱畢應歸還至指定位置或放回原位;且不得有影印、翻拍等行為。
- 民眾對本中心圖書資料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,不得毀損、加註。
▶第十點
本中心提供導覽服務,團體參觀者,應事先來函或電話預約。未經中心核准而於中心管理之場域擅自進行活動者,本中心得予以制止,經規勸不聽者,得視行為情節,必要時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。
▶第十一點
- 使用本中心之圖書資料或設施設備,使用單位及其使用人應善盡維護責任。如有故意毀損、破壞等,應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。
- 違反前述規定或本要點相關規定,經規勸仍未改善者,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,暫停或拒絕使用本中心空間或設施;如情節重大,影響本中心正常運作,並得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。
- 借用單位或個人若有下列情事之一,且經累計達二次者,本中心未來有權拒絕其場地借用之申請:
- 使用完畢後未落實場地復原、清運垃圾或做好清潔衛生。
- 預借場地後未於規定期限內主動取消,且無故未到。
- 擅自占用或使用未經申請借用之空間、設備。
- 逾時占用場地,影響後續使用者或中心營運。
- 違反秩序、喧譁吵鬧或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之不當行為。
▶第十二點
其他
- 為維護公共安全,本中心得安裝網路監控與管理軟體,並架設監視系統。
- 遇緊急事件時,請依服務人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。
▶第十三點
本規則依行政程序報請社會局核備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